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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调整国际客运航班政策,根据旅客核酸检测结果实施航班奖励和熔断措施
44家外国航司每周可增加航班44班
6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外国航空公司可有限制地执行国际客运航线航班。
中国民用航空局3月26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要求中外航空公司国际客运航班按照“一司一国一线一周一班”的方式来运营,即“五个一”措施。6月4日,民航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对国际客运航班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京报讯 昨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客运航班的通知,外国航空公司可有限制地执行国际客运航线航班。相关负责人介绍,国际客运航班调整后,预计目前保持通航的23个国家44个航空公司每周最多增加航班44班。
外国航司可每周运营1班国际客运航班
通知强调了已列入民航局3月12日官网发布的“国际航班信息发布(第5期)”航班计划的中外航空公司航班运营政策,即国内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任一国家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每条航线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外国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我国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上述航线航班可在本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内调整境内外航点。
在此基础上,通知同时提出一个新政策,即自2020年6月8日起,所有未列入“第5期”航班计划的外国航空公司,可在本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内,选择1个具备接收能力的口岸城市(具体城市名单可在民航局官网查询),每周运营1班国际客运航线航班。
旅客核酸检测连续3周为零航司可增班
通知提出,为确保口岸城市具备相应的国际航班和旅客接收的综合保障能力,各航空公司在安排新增航线航班前,应取得由口岸机场所在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或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疫情防控保障能力确认函》。
同时,通知中对入境航班落地后旅客核酸检测结果做了要求。自6月8日起,实施航班奖励和熔断措施。其中,航空公司同一航线航班,入境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旅客人数连续3周为零的,可在航线经营许可规定航班量范围内增加每周1班,最多达每周2班。
航空公司同一航线航班,入境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旅客人数达到5个的,暂停该公司该航线运行1周;达到10个的,暂停该公司该航线运行4周。“熔断”的航班量不得调整用于其他航线。“熔断”期结束后,航空公司方可恢复每周1班航班计划。
■ 焦点
28家外航参与“五个一”措施航班运营
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3月13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以来,为坚决阻遏疫情输入性风险高发态势,民航局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于3月26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要求中外航空公司国际客运航班按照“一司一国一线一周一班”的方式来运营,即“五个一”措施。
疫情前,共有30家国内航空公司和123家外国航空公司执飞至我国的国际客运航班。疫情发生后,有11家国内航空公司和95家外国航空公司因疫情暂停执飞我国的国际客运航班。“五个一”措施实施后,这11家国内航空公司和95家外国航空公司未被允许参与运营“五个一”航班,参与“五个一”航班运营的有国内19家航空公司和28家外国航空公司,我国国际客运航班每周134班,入境旅客从日均2.5万人以上降至3000人左右,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遏制了境外疫情通过航空口岸输入的风险,为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政涉及暂停执飞我国的95家外航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前期暂停执飞我国客运航班的95家外国航空公司。调整后,这些航空公司可以按照“五个一”措施原则,在本公司经营许可范围内,选择1个具备接受能力的口岸城市每周运营1班国际客运航班。
由于沙特、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朝鲜、蒙古、以色列、阿曼、土耳其、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马尔代夫、毛里求斯、印尼等国家仍实施行政停航或限飞禁令,上述国家的31家外航可能暂时无法恢复至华国际航班。因此,6月8日起每周实际执飞的国际客运航班量最多不超过64班。按照3月26日以来每周实际执行率75%测算,每周实际航班量约为150班,实际增加50班;预计每周航空口岸入境人数约33000人,平均每日入境人数约4700人。
调整后,预计目前保持通航的23个国家44个航空公司每周最多增加航班44班。预计恢复通航的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卡塔尔、肯尼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摩洛哥、墨西哥、瑞士、文莱、乌克兰、伊拉克、伊朗、越南等16个国家的20家航空公司,每周最多增加航班20个。
4种情况可适度增加部分国家航班增幅
通知指出,在风险可控并具备接收保障能力的前提下,可适度增加部分具备条件国家的航班增幅。对此,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主要包括四种情况,即迄今向我输入病例较少且同我经贸往来密切的国家;综合考虑我海外公民较多、刚性回国需求强烈的国家;满足远端防控措施,可有效降低前端疫情输入风险的国家;境内外有复工复产需要、已同我国建立“快捷通道”的国家。
■ 链接
具备国际客运航班接收能力口岸城市名单
北京、常州、成都、大连、福州、广州、贵阳、哈尔滨、杭州、合肥、呼和浩特、济南、昆明、兰州、南昌、南京、南宁、南通、宁波、青岛、泉州、厦门、上海、深圳、石家庄、太原、天津、温州、乌鲁木齐、无锡、武汉、西安、延吉、长春、长沙、郑州、重庆。
■ 专家观点
新政利于防疫和民航复苏
民航资源网专家林智杰分析认为,建立熔断奖励机制不仅可以发挥航空公司积极性,减少输入疫情压力,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个机制,“即如果疫情可控,国际航班量将能够持续增加,给航司、旅客和外国政府一个明确的预期”。
民航专家綦绮认为,民航局发布的这一新政是基于我国目前的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复工复产政策下民航领域的精准政策。他表示:“航空公司复航航班数量主要看航司对旅客潜在疫情风险的控制情况。控制得好,对我国没有外来病例输入,就能复航,就能有经济回报。不能控制,就停航。这说明在全球疫情走向尚未明朗的情况下,疫情防控高于航司经济利益诉求。”他认为,这一方案给出了中国国际航线航班复航的解决方案和实施路径。
民航专家李瀚明同时指出,熔断机制标志着中国疫情管控从形式管控向实质管控转变。奖惩结合的控制机制,有利于协调各航空公司及参与者改进疫情防控措施,从而改进全国乃至全球的乘机环境。李瀚明建议,可以在航空公司之间建立相互交流防疫措施的联络机制,或许能帮助各航空公司共同达标,最终实现民航复苏和疫情防控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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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早间消息,据外媒macrumors报道,根据推特爆料人L0vetodream的消息,苹果公司计划在2021年第一季度或第二季度推出搭载A14X芯片、5G和Mini-LED显示屏的新款iPad Pro。
新的iPad Pro将配备高通的X55调制解调器,支持毫米波(mmWave)和sub-6GHz。毫米波(mmWave)是一组5G频率,是城市密集地区的理想选择。相比之下,6GHz以下的5G普遍比mmWave慢,但信号传输距离更远,能更好地服务于郊区和农村地区。
iPhone 12也有望使用X55调制解调器,但除此之外,苹果也正在为未来的设备开发自己的5G基带技术,苹果去年收购了英特尔的智能手机调制解调器业务就是很好的证明。
虽然包括著名分析师郭明錤和推特爆料人Jon Prosser在的多个消息人士认为,iPad Pro将在今年晚些时候更新,但已经有多份报告显示,搭载A14X芯片、5G、Mini-LED屏幕的IPad Pro很可能会在2021年亮相。考虑到苹果刚刚在3月份对iPad Pro进行了升级,所以今年继续推新的可能性不大,尽管3月份的更新只是一次小升级。
爆料人L0vetodream的消息还是挺靠谱的,这个账号准确地披露了iPhone SE 2020在4月的第二周发布以及iPad Pro 2020在3月第三周发布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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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家庭摇号”15问,北京市交通委集中答疑!
本周一,本市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拟从明年开始,增加以“无车家庭”为单位摇号和积分排序的指标配置方式,赋予“无车家庭”明显高于个人的普通指标摇号中签率和新能源指标配额数量。
围绕“无车家庭”的组成、计分,不少市民仍然存在疑问。今天上午,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针对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答疑。
【关于“无车家庭”】
问题1:“无车家庭”选择轮候新能源后,一年内还能参加普通小客车指标摇号吗?
可以!
根据新政,明年开始,指标配置拟由现行每两月配置一次,改为每年5月配置新能源指标,6月和12月配置普通指标。
为了赋予单个“无车家庭”更多选择机会,新政允许“无车家庭”根据意愿,在新能源和普通指标申请中,按需选择、自由切换、全程参与。也就是说,“无车家庭”可以先排5月配置的新能源指标。如果没有排上,参加6月第一次普通指标摇号。如果还没有中签,再参加12月的第二次普通指标摇号。仍然没有中签,再排次年5月配置的新能源指标。等于一年有三次获得指标的机会。当然,“无车家庭”也可以根据需要只选择摇普通指标。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积分各增加1分。
问题2:兄弟姐妹能否成为家庭申请人?
不能。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
为什么划定这样的范围?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解释,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联系最为紧密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血缘、婚姻等亲属纽带更为牢固,有着良好的共同生活起居基础,其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也有着更为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此外,综合考虑小客车的出行效用、乘员空间、拥车用车便捷性等因素,将“家庭申请人”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的范围内,能够保障更加合理的出行需求。
问题3:父母有居住证但无北京社保纳税,是否可成为家庭申请人?
不可以。
父母一方需要为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5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只要父母本人名下均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即可为“家庭摇号”加分。
作为主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家庭申请人”时,父母无需持有有效驾照。
问题4:配偶名下有车,本人可以组无车家庭吗?
不可以。
目前正在以个人名义参加指标配置的申请人,如果想转换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有配偶的,首先判断配偶是否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了,夫妻就可以共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只要夫妻一方名下有车,两人都不可以再参组“无车家庭”。
问题5:三代人都符合条件,可以分别组“无车家庭”吗?
可以。
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多名成员符合作为家庭主申请人的条件,是可以组合成多个“无车家庭”来申请指标的。不过,作为一个家庭来申请时,家庭申请人越多,家庭总积分就越高,获得指标的概率也更高。
问题6:夫妻二人可以分别跟各自父母组合吗?
不可以。
市民张先生有个疑问,他们夫妻及双方父母都满足“无车家庭”申请人条件,可否夫妻二人分别跟各自父母组合,两个“无车家庭”申请两个家庭指标?
根据新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通俗地说,就是申请人与配偶是“捆绑”关系,只要一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另一方即使没有指标、没参与该家庭单位,也不能再同时以个人或其他家庭单位申请。
问题7:小两口、老两口双方都没有驾驶证,可以按“无车家庭”申请吗?
不可以。
“无车家庭”中,至少要有一个主申请人持有有效驾驶证,其他家庭申请人可以没有驾驶证。
问题8:两代人家庭、三代人家庭都在一个池子里摇号吗?如何体现公平?
是的,同池摇号。
无论是几代人家庭,家庭与个人都是在一个池子里摇号。家庭总积分和个人阶梯数即为该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申请编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
市民刘女士提出,对于小两口家庭,与两代人、三代人家庭同池摇号,是否不公平?事实上,新政优先照顾的就是无车“大家庭”,这类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拥车需求更高,因此计分规则上会更有竞争力。
问题9:前妻/前夫名下有车,我还可以组无车家庭吗?
要看离异日期。
如果离异日期在2020年6月1日之前,前妻/前夫名下有车,不影响另一方组“无车家庭”。如果离异日期在2020年6月1日之后,且离异时原配偶名下已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离异满10年后,无车一方才可再组“无车家庭”,但期间不影响以个人单位参与摇号。
问题10:婴儿可否作为子女申请人“加分”?
只要有北京户口,未成年人也可以作为子女“加分”。
判断子女是否可以加入申请,除了要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外,还要看子女的配偶拥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情况,配偶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子女不能作为家庭申请人。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即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因此,婴儿、儿童只需要满足“本市户籍人员”的条件即可。
问题11:对于持有工作居住证的申请人,“随往”的爱人、子女可“加分”吗?
根据目前征求意见稿不可以。
根据征求意见稿,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成为家庭申请人。但是对于申请人“随往”的爱人、子女,并不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范围内。相关负责人补充道,目前的条款并不是最终确定稿,市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问题12:获得家庭指标后,家庭申请人离婚了能继续参加摇号吗?
10年内不能。
获得指标后的10年内,所有家庭申请人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指标配置。
问题13:申请新能源指标,家庭积分相同时如何区分谁优先?
以家庭申请人中最早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先后排序。
【关于“一人一标”】
问题14:名下有好几辆车怎么办?还可以换车吗?
只能申请一个更新指标。
在更新指标时,只能选择其中一辆车更新,每人只能保留1个指标。也就是说,只能选择其中一辆换车,但其他车可以开到报废。
问题15:名下第二辆车转给父母、子女、配偶,他们需要指标或者驾照吗?转给未成年孩子可以吗?
不需要。可以。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也没有年龄、持有驾照限制,但须满足以下条件: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条件;与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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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马云喊湖畔学生交作业:我有权利不看,但你不能不写)
马云喊湖畔学生交作业:我有权利不看,但你不能不写(来源:梨视频)
5月30日,湖畔大学第六届新生开学,校长马云在致辞最后叮嘱:湖畔的回家作业还是要交的,我有权利不看,但你有责任写;你写了我可能永远不看,但要是我抽查你没写,你麻烦就大了!网友:被作业支配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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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国内首次立法,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债务门槛50万起,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